《勞動合同法》自頒布以來就沒消停過,各種規(guī)避《勞動合同法》的“怪事”層出不窮。其中,最為突出的是華為近萬人大辭職,F(xiàn)在這一事件有了官方說法:勸說辭退、擬向派遣、大量裁員等三種行為屬明顯違法行為。但華為裁員可能有它的特殊性,因為辭職后又重新上崗的華為職工沒有提出過多反對意見,而且他們拿得補償金可能比較高。
  說出此話的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,如果不是明確這一身份,很多人還會以為劉繼臣是法院的大法官呢。因為,到底誰有權(quán)利確認(rèn)一個行為是否違法呢?不是我們,甚至不是政府,只有法院!在法院判決之下,才能確認(rèn)這一行為是不是違法。現(xiàn)在的情況是,做出這一“裁定”的不是法院,而是一個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。真可憐了這個“法律工作部部長”的頭銜,難道他以為自己有這個頭銜就能隨便確定別人是不是違法?
劉繼臣
 
  何況,法院要判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,還需要以相關(guān)人員起訴為前提,F(xiàn)在的情況是,不論是華為還是華為的員工,都沒有起訴。也就是說,這件事目前尚無案可立,法院也就不可能有“違法”的判決。全國總工會匆匆忙忙的趕出來下一個“違法”的結(jié)論,有點兒皇帝不急太監(jiān)急。全國總工會是“會員和職工權(quán)益的代表”,但目前全國總工會尚未接到員工投訴,他何以確認(rèn)員工的權(quán)益受到了損害?
  劉繼臣言論中最為荒唐的是,既然全國總工會認(rèn)定華為違法,那何以又說其裁員有特殊性?就因為華為員工沒有提出過多反對意見,且拿到的補償就高!
  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。沒有什么特殊性,不管是什么企業(yè),違法就是違法。如果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說法,那么所有撞死人的人大概都不用坐牢了。只要他能讓受害者家屬不提過多反對意見,且拿出令人滿意的補償金就行了……
  拒此推論,其他企業(yè)也可以不遵守《勞動合同法》,要解雇的還是解雇,要派遣的還是派遣,只要讓他沒意見且給他較高的補償就夠了。如此一來,還要《勞動合同法》干什么,還要法律干什么。大家只要在這“特殊性”上做點文章,就都可以不負(fù)責(zé)任了。
  全國總工會既然認(rèn)定華為違法,就該用法律手段讓華為付出代價,而不是找理由為其開脫,作為一個全國性的組織,全國總工會這是有法不依、違法不糾。(文/ 星島環(huán)球網(wǎng) 付媛媛)
					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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